(2017)吉028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肖长华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1379号被执行人:肖长华,男,1973年12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肖长华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过程中,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长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1)桦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财产刑肖长华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刘孝民审判员 孔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