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成群与范广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群,范广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366号原告:李成群,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成庄,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温县。系原告哥哥。被告:范广平,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原告李成群因与被告范广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成庄、被告范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出国签证费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称能给原告办理出国打工签证,2016年6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护照及出国签证等费用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书面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被告在今年4月对原告说办不成,原告要求被告退款。2017年6月2日,原告打电话向被告要款,被告让原告到被告家,把钱给原告。原告于当日2点到被告家,被告骑个摩托车在家门口等原告,被告让原告把欠条原件让被告看一下,原告从衣兜掏出欠条给被告,被告接到欠条后就撕,撕过后骑着摩托车跑了。原告及时拨打110,经温县公安局祥云镇派出所询问后,告知原告是经济纠纷到法院立案处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范广平辩称,原告称给被告打电话,在被告家门口是错误的,被告是在后岗的河边等原告。当时,原告已经起诉过了,让被告看了诉状,被告把钱给原告,原告把条给被告。被告收的钱不是原告一个人的钱,还有范红季的钱。快过年时,原告与范红季找被告,说不想去了,两人都有条,吉利新也在,被告当时给每人退了2000元。被告拿原告的钱交给别人了。期间原告给被告打过几次电话,被告让原告来,把钱给原告。6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叫原告来,原告骑电动三轮到后岗河边见被告。被告把钱给原告,原告把条给被告,被告把条撕了一半,被告手里有一半,被告不在意就走了。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国签证费4000元,请求能否成立。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条据2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款4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称,对条据复印件无异议,但被告把钱给原告了,原告把条据给被告,条据被告撕了,扔一半,被告手里还有一半,那一半是原告捡的。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未提供证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已还钱,条据是原告捡的,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16年6月5日,原告因办理出国打工签证,交给被告护照及出国签证费用4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条据一份。2017年4月,被告告知原告办不成,原告要求被告退还4000元,被告不予退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原告因出国打工办签证所需,向被告交纳4000元,委托被告办理相关手续。现被告无法办理签证手续,原告要求返还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4000元已经支付给原告,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系被告扔掉后原告捡的,证据不足,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范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成群出国签证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广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更贵人民陪审员 张克聪人民陪审员 史金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红杰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