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伟伟与窦明辉、康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伟,窦明辉,康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420号原告李伟伟,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窦明辉,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康小平,女,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伟与被告窦明辉、康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伟伟负担。审判员 吴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