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1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祚寨、储得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祚寨,储得金,刘金桃,蒋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祚寨,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储得金,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刘金桃,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蒋七明,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金桃在兴业银行存款人民币535.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志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