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凤、刘靖波与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刘靖波,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09号原告:李凤,住敦化市。原告:刘靖波,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丹,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建工街。法定代表人:姜均强,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凤、刘靖波诉被告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李凤、刘靖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凤、刘靖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凤、刘靖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李凤、刘靖波负担。审 判 长 李 花审 判 员 宋 杰人民陪审员 姜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