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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8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与蔡培境、姚三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蔡培境,姚三妹,张好款,洪萍萍,洪波,刘媛,洪峻,黄丽娟,晋江市新塘泉鑫幼儿园,厦门成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447号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48318-7。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凯、杨成府,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蔡培境,男,1975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梧林中区,身份证号码码:350582197507078573。被告姚三妹,女,1975年10月0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梧林中区。被告张好款,女,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洪萍萍,女,1989年08月0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洪波,男,1972年0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刘媛,女,1972年10月0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洪峻,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丽娟,女,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晋江市新塘泉鑫幼儿园,住所地晋江市新塘街道湖格居委会正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7978125-9。法定代表人蔡培镜。被告厦门成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万科金域华府A-5地块11楼7层10单元。组织机构代码:30305256-1。法定代表人洪萍萍。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蔡培境、姚三妹、张好款、洪萍萍、洪波、刘媛、洪峻、黄丽娟、晋江市新塘泉鑫幼儿园、厦门成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1192.5元,由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