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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9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卞恒敬诉被告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恒敬,于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9192号原告:卞恒敬,女,汉族,1970年6月1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志强,男,汉族,1992年10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卞恒敬诉被告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恒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志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恒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79.1元、财物损失费1242元、交通费57元、误���费2298.8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30日,被告于志强驾驶他人所有的牌号苏A×××××小汽车,在本市中央北路行至五塘××附近撞伤原告,致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新衣服、新鞋损坏,无法上班。交警认为损失不大,对事故双方进行了调解,但于志强出尔反尔,电话不接,拒不赔偿,最终南京市交管局第六大队于2017年8月21日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于志强负全责。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于志强未应诉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信息查询单、购物发票、病历、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上述证据系原件,无明显瑕疵,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0日22时左右,被告于志强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市中央北路行驶至五塘××附近,因疏忽观察,与行人卞恒敬相碰,致卞恒敬受伤、衣物鞋子损坏。当晚,原告卞恒敬被送至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诊治疗,次日门诊治疗,发生交通费用57元,诊断软组织挫伤。2015年10月8日,原告复诊,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休息一周。2017年8月21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志强负全部责任,卞恒敬无责任。另查,苏A×××××小型汽车系案外人李帮寅所有,事故发生时未在保险期间。关于医疗费,原告陈述事故当晚被告称无钱支付医疗费,原告的亲戚遂出借500元给被告,故急诊医疗费票据由被告持有,原告仅持有次日门诊和后来复诊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679.1元;关于财物损失费,原告陈述事坏中损坏��衣服和鞋购买不久,根据交警要求保存了2015年8月4日在南京商厦购买欧时力女装的发票743元和2015年9月16日在南京商厦购买莱尔斯丹女鞋的发票499元;关于误工费,原告称其在南京曙光国际大酒店工作从事客房服务工作,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因事故休假至2015年10月20日,工作单位出具了误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于志强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责,故原告卞恒敬因交通事故所致合理损失被告于志强理应赔付。关于原告卞恒敬的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医疗费679.1元、财物损失费1242元、交通费57元、误工费1250元(误工15天),合计3228.1元。被告于志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卞恒敬3228.1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于志强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荣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