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习伟陆、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梅,习伟陆,田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587号原告:陈冬梅,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习伟陆,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田芬,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冬梅与被告习伟陆、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田芬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冬梅撤回对被告田芬的起诉。审 判 长 肖 晖人民陪审员 刘正华人民陪审员 曾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扬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