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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习伟陆、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梅,习伟陆,田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587号原告:陈冬梅,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习伟陆,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田芬,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冬梅与被告习伟陆、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田芬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冬梅撤回对被告田芬的起诉。审 判 长  肖 晖人民陪审员  刘正华人民陪审员  曾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扬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