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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斌与付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付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918号原告:罗斌,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孙寒冰(特别授权),邵东县东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坎平,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罗斌与被告付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斌负担。审 判 长  余小军人民陪审员  李云生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温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