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行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果震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震,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2行初167号原告果震。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朱益军,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晋,男,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学强,男,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干部。原告果震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协商,故原告果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果震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果震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果震。审 判 长 孟 强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人民陪审员 邓敏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胡佳琦书 记 员 朱英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