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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恢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田红林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田红林,缪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恢4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负责人郭振雄。申请执行人田红林,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都匀市。申请执行人缪红梅,女,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都匀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9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288.91元及利息和诉讼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