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梵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诉资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梵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资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梵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A-708室。法定代表人:黄雅玲,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法定代表人:李国平,院长。上诉人上海梵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5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梵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不是《资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托管协议书》当事人,协议书约定的管辖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本案是借贷纠纷,与托管合同性质不同,不能合并审理。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现双方当事人都认同此款项为依据《资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托管协议书》而产生的流动资金,故本案应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约定:争议提交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医院所在地为湖南省资兴市,故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哲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