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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家齐与刘永红、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齐,刘永红,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王家齐,男,1946年6月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刘永红,女,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柳河职业教育中心教师,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李强,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柳河医院职工,住柳河县柳河镇,系刘永红丈夫。申请执行人王家齐与被执行人刘永红、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家齐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永红、李强履行(2017)吉052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家齐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永红、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刘永红、李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经本院向银行、证券、车辆、房屋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永红、李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家齐发现被执行人刘永红、李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徐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艺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