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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雒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26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雒锋,曾用名雒峰,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雒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雒锋饮酒后驾驶陕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三环与子午大道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雒锋的血醇浓度为108.00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雒锋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雒锋一个月左右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雒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雒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雒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