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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吴忠市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卫艳物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市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卫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3107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双拥路世纪嘉园小区。被执行人卫艳,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45.4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卫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马学升审判员毛继保审判员盖宁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孙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