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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光支行、张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光支行,张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光支行,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汤秀珍,女,1988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光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天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