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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魏海团,崔爱体,河北海达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9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54817679。负责人:焦永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翌冬,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桃园村东北,营业执照号码:131127000000294。法定代表人:魏海团。被执行人魏海团,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现住衡水市饶阳县。被申请人崔爱体,女,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河北海达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2589号创业中心B座302、304房间。营业执照号码:131101000001903。法定代表人:贾文晓。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魏海团、崔爱体、河北海达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13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