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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牛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1刑初598号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磊,男,1988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修武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三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0时10分许,被告人牛磊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修武县山水文苑小区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7年4月26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牛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43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该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牛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请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牛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磊在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牛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酒精含量、所驾车型、行车线路、时间等情节,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苗小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