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小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小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92号罪犯石小强(曾用名:石大峰),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融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14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服刑期间,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关于罪犯石小强的身份情况说明,石某的真实户籍姓名为石小强,其与石某系同一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石小强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罪行未判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判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石小强的违法所得予以返还各被害人。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1562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小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761分,获5次表扬。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小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15日至2024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