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斌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4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斌,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32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斌在本区玉清寺农贸市场外一网吧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17克的毒品冰毒和1颗净重0.07克的毒品麻古卖给张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还从吴斌身上查获1包净重0.22克的毒品冰毒。民警对上述冰毒及麻古进行了扣押。经检验,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斌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吴斌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斌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