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雪莲、叶江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莲,叶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林雪莲,女,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叶江鹏,男,汉族,1995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雪莲与被执行人叶江鹏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闽0211刑初8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雪莲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返还欠款98678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规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执行人叶江鹏价值人民币100058元(包括执行费)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