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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科,男,1976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1月2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底,被告人张科伙同屈某、刘某(均另案)等人,在阜南县工业园区相树新农村小区未分配的还原房内使用牌九开设赌场。该赌场开设十五天左右,每天聚集二十余人参与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抽头渔利,赌场每天抽头渔利约200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张科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科判处刑罚。被告人张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张科伙同屈某、刘某(已判刑)等人,在阜南县工业园区相树新农村小区内使用牌九开设赌场。该赌场开设十五天左右,每天聚集二十余人参与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抽头渔利,赌场每天抽头渔利约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刑终3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谢某证言、同案犯刘某、屈某、席某供述、被告人张科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科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科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完毕。)二、对被告人张科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颍南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