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三环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赣榆县鑫阳汽车销售部、刘丙山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环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赣榆县鑫阳汽车销售部,刘丙山,连云港市赣榆区通达汽车修理厂,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环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董事长。被执行人:赣榆县鑫阳汽车销售部,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西路。投资人:刘丙山。被执行人:刘丙山,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通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西路。投资人:张瑞。被执行人:张瑞,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湖北三环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赣榆县鑫阳汽车销售部、刘丙山、连云港市赣榆区通达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发现并查封了刘丙山(吴龙梅为共有人)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西路区财政局宿舍东1单元5层西户房产一套,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处了解情况,亦未能发现各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刘丙山(吴龙梅为共有人)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西路区财政局宿舍东1单元5层西户房产一套已经予以查封,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刘丙山与案外人吴龙梅共同所有且房屋面积较小,故昝不宜进行评估、拍卖。另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亦未能发现各被执行人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召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