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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彭玉生、周云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生,周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彭玉生,男,193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周云昌,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在执行申请人彭玉生与被执行人周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正按和解协议履行,日前被执行人周云昌已支付60000元给予申请执行人彭玉生,现申请执行人彭玉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