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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俪洪与大庆市服装一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俪洪,大庆市服装一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孙俪洪。被执行人大庆市服装一厂。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