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柳河县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河县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896号原告:柳河县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炳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春,男,住柳河县被告:李海,住柳河县。原告柳河县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柳河县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河县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河县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柳河县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席庆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