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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亚宁与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宁,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宁,女。被执行人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亚宁申请执行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陕043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