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余大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余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7101370XG。主要负责人徐立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瑜,女,生于1983年4月19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余大勇,男,1963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依据(2017)渝0243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余大勇借款合同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余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71元、执行费840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2017年8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根据(2016)渝0243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大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4971元。由被执行人余大勇从2017年9月份起每月10日前至少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5000元,直至2018年12月30日前将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4971元偿还完毕;二、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余大勇于2018年12月30日前交到法院执行局;三、如果被执行人余大勇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可恢复原调解书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余大勇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公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