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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闫媛媛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媛媛,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闫媛媛,女,1987年8月6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闫媛媛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闫媛媛与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闫媛媛案件款15,729.77元。申请人放弃利息申请。二、执行费13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