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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胡志华、徐高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华,徐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74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胡志华,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石匠,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徐高兴,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志华、徐高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志华、徐高兴存款522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驰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