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朱某、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5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某、齐某上诉称,原审依据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街道东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王某已在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一路x号x单元x户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认定青岛市市北区为王某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上诉人找到该居委会负责人询问,其答复:1、该居委会未出具该证明,2、鞍山一路x号x单元内没有x住户这个门牌,因为一楼全是便民商铺没有住家,3、鞍山一路1号房屋已在2015年9月被政府征收,2015年已拆除全部房屋。根据有关管辖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鞍北片(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该文件规定鞍山一路1号房屋搬家交房时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上诉人并提交了上述房屋拆除后的照片。本案原审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故,原审认定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一路x号x单元x户为王某经常居住地不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综上,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54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