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193号申请人: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晓。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峻,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浙江金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发富。申请人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又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晶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 茜书 记 员 吴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