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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9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诉被告穆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梅,穆子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021号原告:李为梅,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子树街**号楼。委托代理人:符军杰,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勇,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穆子宁,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沙浮沱村***号。原告李为梅诉被告穆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李为梅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23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借款给被告200000元,口头约定按年利率18%计算,每季度末支付。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汇款200000元给被告穆子宁账户,工行卡号:62220837000669160,被告于2016年第1-3季度共付息27000元后,自2016年10月1日起,被告再未付息,至2017年9月30日欠息36000元,也未再归还本金,合计236000元。原告多次主张偿还本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现在生活困难,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被告穆子宁在提交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自2012年3月至今租住在西安市雁塔区沙浮沱村180号,且办理了居住证,并提供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签发的陕西省居住证和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沙泘沱村民委员会居住证明,属于西安市雁塔区,要求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询,原告同意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4840元退还原告李为梅。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