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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大兴农场与刘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大兴农场,刘某2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471号原告翁牛特旗大兴农场,住所地:翁牛特旗大兴农场。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农场场长;被告刘某2,男,年龄不祥,汉族,农民。原告翁牛特旗大兴农场与被告刘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翁牛特旗大兴农场与被告刘某2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牛特旗大兴农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志中陪审员  李洪彬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