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燕琴、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琴,张华,潘占杰,黄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刘燕琴,女,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潘占杰,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黄桂珍,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占杰、黄桂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占杰、黄桂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刘燕琴、张华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00元,执行费16,400元,共计1,425,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占杰、黄桂珍所有的位于上饶县旭日街道办××路××号房产(房产证号: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维华审判员 徐志兴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