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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秀琴、于巨涛、刘萌、孙辉与被执行人张进勇房屋买卖合��纠纷案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琴,于巨涛,刘萌,孙辉,张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131号申请人杨秀琴,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人于巨涛,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申请人刘萌,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孙辉,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被执行人张进勇,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364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杨秀琴、于巨涛、刘萌、孙辉与被执行人张进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进勇至今仍不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进勇名下的位于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原泌水镇)迎宾路北段东侧房屋及院落一处(房产证泌字第0018**号、泌国用(2000)字第0105108号),过户到申请人杨秀琴、于巨涛、刘萌、孙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