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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宏伟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周辉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李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澄迈县。被执行人李周辉,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现住澄迈县。本院在执行(2017)琼90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周辉借款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99687.33元,执行费2895.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提取1300元至本院账户,本院已于2017年8月开始提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春庆审 判 员 胡 娜审 判 员 王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正鹏书 记 员 符芳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