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刘林富、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林富,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210号原告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三江大厦905、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708518486。法定代表人李新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林富,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被告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东路利金城科技工业园8#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0964J。法定代表人胡相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林富、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宠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