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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谢建斌、许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斌,许逸青,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331号申请人:谢建斌,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逸青,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许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612027407J。法定代表人:牛石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锋,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斌与被告许逸青、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建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30592.44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闽0213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30592.44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审理中,谢建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予谢建斌撤诉。现谢建斌申请解除对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因本院已准予谢建斌撤诉,本案已经审理终结,谢建斌请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30592.44元范围内的查封、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绿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