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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蓝永山与被执行人张伟、王传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永山,张伟,王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蓝永山。被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王传玉。申请执行人蓝永山与被执行人张伟、王传玉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本院(2016)辽020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给付律师费514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9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伟、王传玉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已执行回款88205.31元,余款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 胜审 判 员  庞绍辉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