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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昌智与刘西平杜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智,杜玲,刘西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0451号原告:李昌智,女,193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杜玲,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刘西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李昌智诉被告杜玲、刘西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李昌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昌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昌智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秀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