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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皇甫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刑初96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皇甫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甫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祥、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皇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皇甫某与朋友罗某、史某三人从西关乘坐被害人祁某的出租车到南关吃饭,行驶至古宋乡王坟村时皇甫某与祁某产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被告人皇甫某用拳将祁某脸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1、祁某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祁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物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史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祁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皇甫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皇甫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皇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皇甫某与朋友罗某、史某三人从西关乘坐被害人祁某的出租车到南关吃饭,行驶至古宋乡王坟村时皇甫某与祁某产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被告人皇甫某用拳将祁某脸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1、祁某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祁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2日,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接到报警,称其丈夫被打,民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经了解,出租车司机祁某与乘客皇甫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打架,皇甫某将祁某殴打致伤,民警现场将皇甫某带回公安局进行询问。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皇甫某对所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前科证明证实,皇甫某无违法犯罪前科。鉴定文书证实,1、祁某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祁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2日,我和史某(别名史某)找皇甫某一块出去吃饭,当时祁某也在,皇甫某问祁某出车不,祁某开出租车拉着我们三个一块去南关,走到古宋时,皇甫某要下车小便,祁某骂皇甫某一句,他们两个就吵了起来,吵着吵着就动手了,他们两个用拳头互相往对方的头上、脸上、身上乱捶乱打,我和史某把他们俩拉开后,我们四个一块下了车,此时,祁某的鼻子已经被打冒血了,过了一会,两人又打了起来,后来,祁某媳妇报警了,皇甫某跟祁某一块去派出所了。证人史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2日,我和皇甫某还有罗某一块乘出租车从西关去南关,走到南关牌坊时,皇甫某要下车解手,出租车司机(祁某)就骂了一句,皇甫某推了祁某一下,祁某也推了皇甫某一下,两个就打了起来,祁某一拳捶在皇甫某脖子上,皇甫某一拳捶到祁某脸上,我们四个从车上下来,他们两个就开始争吵,过了一会,祁某媳妇就报了警,皇甫某和祁某一块去派出所了。被害人祁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2日,在皇甫某门面的手机店里,皇甫某让我开车送他到南关喝酒,我开着出租车拉皇甫某和他的朋友罗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去南关,我开车到古宋附近时,皇甫某对我说“你靠边停车,我去趟厕所”,我刚把车停在路边,皇甫某就用拳头往我脸上捶,我的鼻子就淌血了,随后皇甫某就从车上下来,他拉开车门就把我往下拽,我还没下车,皇甫某又用拳头往我脸上打了几拳,我就给我媳妇打电话,随后皇甫某说我们必须到派出所说清楚,我们俩就一块来到了派出所。被告人皇甫某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2日,我下班回到家,去我家楼下的手机店里拿快递,当时祁某也在,我邻居罗某、史某路过那里,我们三个商量着一块去南关吃饭,我们坐祁某的出租车去南关,当走到王坟附近时,我看路边没人,就对祁某说靠边停车,我去趟厕所,祁某随口骂了我一句,我就推了他一下,祁某也推了我一下,我就用拳头往祁某脸上打一拳,祁某也往我脸上打一拳,我接着又往祁某脸上打几拳,祁某鼻子就流血了,罗某、史某就把我俩拉开了,我们都下了车,我又往祁某脸上打了一拳,祁某也打了我两拳,我和祁某就商量着报警,随后我坐上祁某的出租车就到了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皇甫某生于1990年3月5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理、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皇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皇甫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皇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波审 判 员  杭德领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才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