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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4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淄博金驰经贸有限公司与赵玉港、魏育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金驰经贸有限公司,赵玉港,魏育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4073号之一原告:淄博金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91578396。法定代表人:成新生,董事长。被告:赵玉港,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魏育英,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5197701035622(系赵玉港之妻),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淄博金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港、魏育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赵玉港、魏育英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赵玉港、魏育英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路楮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