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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虹钛电子有限公司与武平县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虹钛电子有限公司,武平县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275号原告:东莞市虹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胜前岗村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564180XY。法定代表人:李作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斌,东莞市虹钛电子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被告:武平县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A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5430961X7。法定代表人:何礼,总经理。原告东莞市虹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平县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虹钛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莞市虹钛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虹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东莞市虹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兰银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俊锋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