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28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倍博(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倍博(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8164号原告:倍博(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925号四层F部位。法定代表人:YVONDONVAL,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11号4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方文。原告倍博(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博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伟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倍博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倍博公司向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调控中心信息系统项目(三期)”提供专项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服务费总额为500000元,分四次支付。原告倍博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关专项技术咨询服务,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截至起诉时,仅向原告倍博公司支付了第一期50000元,剩余450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倍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恒华伟业公司向原告倍博公司支付合同款450000元、违约金13500元及利息损失(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询原告倍博公司,本案所涉《技术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系为“资金调控中心信息系统项目”这一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软件功能改进及增加而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可知本案所涉合同为计算机软件技术服务合同,而涉案《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作为诉讼管辖地。涉案《技术服务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故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审判员 张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