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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赵云鹏与赵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鹏,赵海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976号原告赵云鹏,男,汉族,1988年04月21日出生,个体。被告赵海清,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云鹏诉被告赵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青于2017年10月25日15:00在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云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6.5元,减半收取328.25元,由原告赵云鹏负担。审判员 周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宝迪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