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赵云鹏与赵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鹏,赵海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976号原告赵云鹏,男,汉族,1988年04月21日出生,个体。被告赵海清,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云鹏诉被告赵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青于2017年10月25日15:00在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云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6.5元,减半收取328.25元,由原告赵云鹏负担。审判员 周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宝迪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