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帮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帮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713号申请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公司主任。被执行人:刘帮和,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帮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0执71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新权审判员 马玉琴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