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8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方春生与方其林、方君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春生,方其林,方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8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春生男,1957年5月4日出生,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方其林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君玲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桐庐县。方春生与方其林、方君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1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春生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方其林名下所持有10%股份的杭州千岛湖八面山休闲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无财产,申请人放弃处置。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拍卖,本案共分配19020元,诉讼费、执行费已缴纳,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春生案款96980元及利息。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春生如发现被执行人方其林、方君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