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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10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马晓亮与李瑞修、白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亮,李瑞修,白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0630号原告:马晓亮,男,1980年9月15日,藏族,住四川省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彦文,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修,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白爱君,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原告马晓亮与被告李瑞修、白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晓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晓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