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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194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